星期四, 11月 03, 2011

離奇售屋記 (6):老娘陪你玩到底

為了向M公司跟N公司仲介討回公道,九月底前我已經至板橋地檢署出過兩次庭,並在地方調解委員會談過兩次和解了,但M公司仲介只願意賠我三千元,N公司三名被告只願意賠我一萬元,這種數字實在讓人笑掉大牙,因此兩次調解皆告失敗。

九月二十日,我應調解委員的要求與N公司進行第二次調解,但三名被告僅出現一人,而那人想當然耳是原本就想一肩扛起的女店長。女店長這回態度丕變,直說一切都是她的錯,與另外兩人無涉。她說事隔一週,女秘書已經嚇到離職,男仲介也夜不成眠,而她更是從四月至今一個案子都沒成交,就連打算賠給我的現金都是從別處死求活求借來的。

一個人活到這把年紀,當到店長,居然連五萬塊現金都拿不出來,還得跟別人借,這種話我除非腦袋破洞才會相信。但她卻楚楚可憐地對調委說自己半年來完全沒業績,簡直快活不下去,還順勢從手提包裡取出一個鼓鼓的紅包袋擱在桌上並表明:「我只借得到五萬塊,再多沒有。」

女店長的意思很清楚,她的和解金額上限就是五萬元,再盧下去也不會變多。調委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既然被告都直接亮出現金了,他自然想勸我息事寧人。只是我一想起八月份飄揚在舊家大馬路上的女店長肖像旗幟,就不免替有錢做宣傳卻一再哭窮的她感到難堪。一個人,到底可以信口雌黃到什麼地步?

由於實在懶得再看見此人,因此我最後接受以五萬元現金和解。要十五萬給五萬,也真是便宜他們了。結果這個和解過程才三分鐘,等調委會秘書打和解筆錄和撤告同意書卻足足等了七十分鐘,那冗長而無聲的場面真是有夠尷尬。

N公司的案子結束四週後,我收到板檢針對M公司仲介犯行所寫的起訴書。檢察官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和九十二條起訴被告,以下為起訴書的部份內容與相關法條的完整內容: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簡易判決,指的是以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原告和被告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於《著作權法》屬告訴乃論,如果告訴乃論案件已達成民事和解並撤回告訴,則兩造可以具狀向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換句話說,原本可以和解的案子由於被告拒絕賠錢,所以已經從地檢署移送至地方法院了。至於法官會怎麼判,誰也說不準。

可以推測的是,若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即「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處罰被告,那麼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他將面臨至少六個月的有期徒期,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的罰金。M公司仲介大概從沒想過他向宇宙下的訂單──「不然就讓我去關啊!」──居然即將成真。

十月廿三日,我收到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寄來的傳票,通知我三週後出庭。起訴書上明明寫著:「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原告和被告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為什麼又通知我出庭,而且還是法院刑事庭的「調解庭」呢?看來事情有些蹊蹺。或許被告跟法院具狀陳述了什麼也不一定。

在我仍滿腹胡疑之際,十月廿七日我又收到寄自調解委員會的一紙公文,通知我「隔天」上午十點去跟M公司仲介開「第二次」和解會。被告想必是怕了吧!他可能是為了不進法院刑事庭,而特地趕在出庭前向調委會申請再度和解。只不過,忽然要求我隔天出席實在令人措手不及,感覺被告叫我去我就得隨時配合似的。

我查了一下,發現這紙公文是十月十八日發出的,郵戳是十月廿日,但它居然七天後才抵達我的信箱,不曉得這是郵局的問題,還是物業管理公司的問題,於是我立刻打電話去舊家所在地的區公所問個明白。

承辦小姐表示,第二次調解會是被告主動申請的,他希望能趕在法院出庭前達成和解。我問承辦小姐,去調解會跟去調解庭哪一個對我有利?她解釋,如果有第二次調解機會而我卻拒不出席,屆時上調解庭對方可能會說他曾釋出善意,但我不接受云云。可是第一次調解時明明是他拒絕和解啊!怎麼好像什麼都得由著他似的。

總之我可以請假,並申請擇期再開調解會。可是這齣拖棚歹戲已經快要趕上網路小白案的惱人程度了,因此我選擇撥空出席,將我與不肖仲介之間的孽緣做個了結,但公文送達時間為何延遲一週則始終無解。。

十月廿八日,也就是上週五,我依通知準時向調委會報到,十幾分鐘後,M公司仲介在公司女主管的陪同下姍姍來遲。才坐定,M公司仲介就像被N公司女店長附身似的,緩緩從背包裡拿出裝有五萬元現金的信封袋,擺在桌上朝我的方向推過來。

依據過往經驗,我知道被告一旦亮出現金,就表示那是他心中所想的賠償金額上限了。果不其然,M公司彷彿學會了N公司女店長的話術,先是道歉,接著又說自己近半年都沒業績,實在窮的不得了巴拉巴拉。他的女主管也幫腔說這菜鳥一個案子都沒做成過,五萬塊還是跟別人借來的,陳腔濫調聽到我的耳朵快要長繭。

九月中以來我一直在念法律學分班,本學期修的是《刑法》與《民法》學分。刑法老師言論辛辣,他最津津樂道的不是強姦、猥褻、性騷擾、執行死刑,就是受刑人進監之後「菊花」不保還感染性病之事,讓人聽了超害羞。想到M公司仲介若繳不出二十萬罰金得因此坐上六個月的牢,然後因為被雞姦而搞到身心受創,我覺得這未免太可怕,所以儘管覺得只拿五萬塊就免除他六個月刑期或二十萬罰款實在太不划算,但我還是心軟地接受了和解。

簽下和解書與撤告同意書後,我們照例花了很長一段時間等候調委會秘書將文件處理完畢。M公司仲介的女主管是我見過最饒舌的女人之一,她或許是為了緩和氣氛,或許是為了打探舊家的售屋過程,在那幾十分鐘期間內嘴巴嘰嘰喳喳地完全沒停過,就連他兒子念大學在外租屋該不該裝第四台的事情都拿出來講,事後我覺得真正身心受創的人反而是我。

言談間,我得知女主管和M公司仲介都是自家社區的管委會主委,顯然這種沒人想當的無給職會落到仲介身上,必定是因為仲介主動爭取,因為身為主委可以取得所有住戶的資料,掌握所有住戶的遷入遷出與銷售動態。我甚至聽仲介B小姐提過,有些仲介為了暸解某特定社區的售屋消息,還會安排退休的親戚甚至自己的老母親,進去應徵保全人員或清潔婦,真是無所不用其極。

自五月底報案至十月底結案為止,我總計與M公司和N公司奮戰五個月,而代價只有區區十萬元。然而金額多寡畢竟不是重點,我要的是一個公道。如果今後這兩家公司的仲介可以學到教訓,不再用同樣的奧步欺騙或欺負屋主,我會覺得欣慰許多。在面對不肖仲介時,買賣雙方永遠是弱勢,要學會分辨從業人員的優劣與話術真假,唯有靠大家儘可能分享自身經驗了。(全文完)

噗浪討論網頁:http://www.plurk.com/p/eko73n

14 則留言:

Kunayu 提到...

非常感謝 phyllis 的經驗談,學到很多,謝謝您為正義發聲,讓這些良心放一旁的地球人,學到做人應有的尊重!!

雨醉 提到...

感謝你的經驗談,獲益良多

不過有一件事我在讀上一篇文章的時候就在猜你是不是誤會了。
「得」在法律解釋上是可做可不做,「應」是必須要做。
如果「得」妳念成ㄉㄟˇ,很多人會認為是必須的意思。但是法律人都念ㄉㄜˊ
這個在二十年前我讀國中的時候公民與道德老師就有教,借據上要寫「應」,不可以寫「得」(還錢),不然什麼都拿不到。現在是小學生就教了。


另外您真的很仁慈,台灣有攝影師就專門告盜圖的,每次(每個月)都是派年輕委任律師出席,每一位的和解費都是十萬加上發表文章公開道歉。我當時都很納悶為何每個引用圖片的都很強硬的被要求和解費是十萬。看妳文章在猜應該是上了法庭就是二十萬起跳,難怪那位攝影師會說:算十萬還是便宜你了!

ming 提到...

你可以當唱大喝你家私事與我無關阿~
你也太心軟了八~既然他們敢做~就表示願意承擔所有的一切~你不用跟他們耗
在和解時就說:我不接受你們的金額~轉交訴訟~就可以讓他們又坐牢又強制賠錢+強制執行~多好
至於時間~只說我不接受金額~就離開去法院轉訴訟~不就沒事了~

ming 提到...

不相信任何人~也不接受任何人~這樣就不會受傷了

Ivy 提到...

我也賣過房子,房子賣出後長達半年都會接到仲介打來問「你們是不是有房子要賣」,同間仲介公司竟可以同一禮拜打來3.4次,打到我直接翻臉請他們叫店長來(因為每通電話我都已慇勤交代請刪除我的資料,因房子已賣出),因為法律常識不足,所以讓他們厚顏耍賴掛我電話,我也作罷。

我懂你的心情。我們有時寧可花很多時間處理這種鳥事,是因為嚥不下這種鳥氣!

ChiaHui 提到...

樓上Ivy的經驗分享讓我想到
以後要買賣房子 是否乾脆先辦個預付卡門號
等買賣結束後 就把預付卡停掉
這樣至少可以杜絕之後仲介的騷擾?

大貞 提到...

非常謝謝你的經驗談,再一次覺得人心真是複雜啊!
說真的比八點檔連續劇還誇張,讓我大開眼界啊!
也祝福你不要再遇上那些惱人事!

kkk 提到...

只拿五萬塊就免除他六個月刑期或二十萬罰款實在太不划算
===============================================
和解金額達求償金額1/3,在實務上不算少


法官會對不去調解庭者印象不好 (如惡意興訟..),不利官司


To:雨醉
一般要求和解費是十萬,因為少於此金額不能上訴2審

ming 提到...

印象不好??噁心~憑著印象當法官~乾脆去死

提到...

Phyllies您好:
關於向您請教如何擲筊一事,謝謝您的回覆
感謝您將自身遭遇寫出來,供大家借鏡
想對您說聲"辛苦了"希望往後都不再有這些事.
我也遇到一些人生瓶頸
想北上請示土地公.
謝謝您的分享.

I'm Iris 提到...

首先,感謝Phyllies的無私分享,使本人了解房仲業的奧步

只是看到文章最後,不免為您叫屈,做賊的喊抓賊又那麼沒有誠意,

Phyllies有考慮到請他們登全(半)幅報紙道歉嗎?如果是我就會這麼做了以造福人群

哞哞喵喵 提到...

據我所認識的板橋幾家房仲業經理,他們親口說他們一個月甚至月收入18萬,還很驚訝室內設計師一個月領不到他們的一半~囧~我不相信他們賠不起的= =

哞哞喵喵 提到...

而且那些仲介也都有跟一些室內設計公司配合互相介紹客戶,關係好得很,每個月必定都有簽約成功的案子與成功出售的案子。

匿名 提到...

謝謝你的分享 仲介真的是很黑心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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