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10月 31, 2011

離奇售屋記 (4):裝可憐才是王道

八月十日是我告M公司仲介的出庭日,在此先回顧一下M公司的事蹟。五月下旬,我發現M公司盜用我刊登在591上的售屋圖文,並於同一個平台刊登售屋廣告,而且單坪售價比我的開價低了八萬元(權狀七十幾坪的房子總價因此低了近六百萬),甚至遠低於該社區的平均行情。報案後我更發現,同樣的圖文也被張貼在樂屋網上。

M公司如此混淆視聽,嚴重影響我的房屋銷售。我去電請M公司將盜貼的圖文撤除,對方先是推說「沒空」,接著又說刊登者外出,隔天才能處理。可是過了一天,M公司卻只撤文不撤圖,而且盜用的圖檔還持續刊登至七月下旬付費廣告到期為止。

我一度猜測,仲介有如此囂張行徑,恐怕是身為舊家鄰居的網路小白在幕後指使。不過仔細想想又覺得,如果網路小白這麼討厭我,理應希望我趁早滾蛋,幹嘛找人來妨礙我賣房子?因此我推論此事與她無關。但無論如何,今年以來我仍被網路小白的後續動作搞得火冒三丈。

我是在偵查庭外等候出庭時才初次見到被告。他獨自一人,沒有律師陪同。經過木工盜圖事件和網路小白事件,我已經從以前那個一進法院就緊張到拉肚子的俗辣,轉變成可以單槍匹馬上陣的原告了。事實上,就連網路小白在惱羞成怒之餘反告我「妨礙名譽」,我也沒有太過擔憂,頂多就是心煩。

檢察官先是向我問話。我表示售屋文案是我的原創,文中所指涉的房屋特色,從裝修風格、平面格局、車位所在位置到廚房裡安裝的洗碗機,都是我家專屬,被告盜用我的圖文,還替文中所指涉的房子大降價,相當惡質。

輪到被告說明時,這位比我年長整整二十歲的仲介佝僂著身子,慢慢往前跨出步伐。他可憐兮兮地表示自己在盜用我的圖文前剛出過車禍,手縫了十幾針,所以「不方便打字」。由於手上恰巧有同社區同樓層的房子要賣,因此上網尋找可用的售屋圖文「修改上傳」。

可惡的是,那間與舊家只有一牆之隔的房子,住的正是在我們搬走後繼任為管委會主委的社區「消息人士」*女。至於*女為何在我跟網路小白首次對簿公堂時委託仲介賣屋則仍舊是個謎團,更奇妙的是那間房子到現在都沒賣掉,*女是否真有售屋意圖,我很懷疑。

M公司仲介聲稱自己手不方便,卻用滑鼠盜用了我的售屋圖文再交由公司同事上傳,並將售屋圖檔上原有的591浮水印裁掉,讓圖檔明顯變短。但他拒不道歉,還當庭辯稱那張圖只是跟我拍攝的圖檔「雷同」,並非「盜用」。

檢察官不理會被告的狡辯,緊接著問他如何發現我的售屋網頁?他回答是上網找的。檢察官再問他,是上哪個網站、怎麼找的?他支支吾吾一陣之後說:「是上591搜尋社區名稱後發現的。」可想而知,他原本就有盜用他人圖文的動機。

檢察官聽完直指,「可是關於室內裝修的描述、附贈的傢俱、家電和車位位置,都是告訴人家中專屬,並非該社區每戶皆一體適用,你卻整篇剪貼。」被告聽了竟說:「那些我忘了刪掉。」我好傻眼,難道他認為把並非一體適用的部份刪除,就能肆無忌憚地盜用?莫非他跟某些身心靈愛好者一樣,認為我的原創圖文也屬「宇宙資源」,可以恣意取用?

說起來,這案子不止是盜用圖文的問題,因為被告的行為大幅降低了我自售的機會。若有人想找同社區的房子,在591輸入關鍵字後發現兩間封面照完全相同的房子,點進去又發現連售屋文案也一模一樣,但兩者的售價差距近六百萬,試問有哪個買方會來電?如果我有火燒屁股的急用必須賣屋週轉,結果因為房子賣不掉而想不開跳樓,他是不是要負起道義上的責任?

剛發現M公司的無良行為時,我曾詢問跟我簽有一般約的仲介B小姐。B小姐表示,有時這種行為的背後動機不單是盜用他人圖文省時省力而已,也有可能是逼迫屋主簽約委售的手段。通常屋主在591刊登自售廣告後,都會接到仲介人員的索命連環摳,而屋主的因應方式除了使用該站提供的電話號碼保護功能,似乎也只能要求有意看屋者直接以email聯繫。

然而面對這種堅持自售的屋主,仲介也有自己的因應對策。如果一直聯絡不上屋主,據B小姐爆料,有些不肖仲介會盜用該屋的售屋圖文,在同一個平台刊登廣告並大幅降價,目的正是為了逼迫屋主主動聯繫,甚至在百般無奈地情況下簽約委售。為了賺取開發獎金和後續的四趴服務費竟使出這種奧步,實在令人不齒。各位日後若是遇到相同的狀況請直接報案,千萬不要姑息甚至簽約委售讓奸人得逞。

暸解案情後,檢察官問我願不願意和解,我說願意。檢察官再問我和解條件是什麼?我說「賠錢」,對方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我也再次強調,「這案子不止是盜用圖文的問題,因為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我的售屋權益。」但被告立刻以哀兵姿態表示自己是退休之後才當仲介,過去五個月完全沒有業績,簡直一窮二白云云。檢察官於是又問我:「如果他不賠錢呢?」我說那就看他的行為會不會被起訴啊!我猜我當時想必是氣壞了,口氣有些不屑,以致年輕的檢察官竟喝斥我:「這裡不是讓妳要錢的地方!」

當下我好氣餒。我相信此人在帶看時絕不會佝僂著身體,表現出一付慘兮兮的模樣。但總之他發揮了驚人的演技,使我這個受害者看起來反倒成了惡人。事實上,跟C公司的「佛珠男」交過手後,我對不肖仲介的騙術又有了進一步的認識。被告究竟是不是退休後才當上菜鳥仲介,是不是真的出過車禍手部縫了十幾針,誰曉得?畢竟檢察官並未要求他提出證據,而這些事情也與盜圖罪行本身無涉。因此我只能祈求檢察官明察,這些八成是老鳥仲介鋪陳出來的戲劇效果。(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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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0月 12, 2011

一則新聞的誕生、流浪、沉寂與復活

今年四月五日,「ABC News」的記者Nick Watt在倫敦採訪了Cindy Jackson,一名定居英國的美國女子。據說她是當今世界上做過最多次整形手術的人。我覺得Nick採訪時的態度不太友善,但最後他也不得不承認,儘管Cindy做過五十二次手術,但如果他與Cindy擦肩而過,他無法察覺她有任何異狀。換句話說,Cindy的整形結果很自然,它並沒有淪為一場freak show。原新聞聯結如下:
Cindy Jackson Sets World Record With 52 Plastic Surgeries, Cosmetic Procedures

隔天,四月六日,網路新聞頻道「The Young Turks」引述了這則新聞,影音報導中的畫面出自ABC News:


八天後,也就是四月十四日,「蘋果日報」報導了這則消息,網頁內嵌入了The Young Turks的報導畫面:
「真人芭比」整形52次 55歲如妙齡女

同一天,中天新聞也報導了這則消息。
55歲女整形52次創紀錄 獲真人芭比封號

隔天,四月十五日,這則已經過中譯的消息開始出現在中國各大新聞頻道與網站上,例如:


然後,這則新聞沉寂了一會兒。但是隔了近半年後,九月二十九日,中國「鳳凰網」忽然又報導了這則「舊聞」,於是這則消息再度復活。
55歲老太太變20歲少女臉 整容前後對比驚人

短短一週,這則新聞被四處引用、轉貼。十月六日,它出現在中國的「環球網論壇」:
55岁老太整成20岁少女

接下來的三天,這則消息繼續被散佈於中國的「新華網」等各個新聞網站。然後,十月九日12:27,Nownews的「國際中心」「綜合」報導了這則舊聞:
世界第一人工美女! 55歲婦人整成20歲少女

同一天稍晚,19:34,TVBS也終於「整理」出一則「外電」:
52次整形 55歲女整成20歲辣妹

於是這則舊聞在時隔半年後,又成了台灣各大論壇與剪貼部落客的最愛之一。且讓我們期待它的下一次復活!(不過我真的不得不對蘋果日報與TVBS之間的時差感到訝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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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0月 10, 2011

恐龍兩性作家

最近偶然讀到兩篇某報的專欄短文,著實令我瞠目結舌。發表於今年三月的那篇名為「剩女」;發表於九月份的那篇,則有個「完美情人自己改造」的驚悚標題。這兩位「兩性作家」的大名我聞所未聞,當然這絕非暗指作者的知名度不夠,而是敝人才疏學淺,見識狹窄。

但我個人認為,一個人有沒有知名度和他的觀念值不值得被認同,基本上是兩碼子事,畢竟檯面上多的是名聲響亮卻胡言亂語的藝人、名嘴與政客。但既然全國第一大報的編輯挑選了這些文章,進而使它們的影響層面擴及數十萬甚至數百萬人,我想我實在有必要談談自己的看法。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媒體開始流行起「剩女」這個一望即知帶有貶義的名詞,一如數年前曾掀起話題的「敗犬」二字。雖然我結婚至今五年多,但依照「剩女」這篇文章中的定義,我結婚時其實已屬「高級剩女」或「剩鬥士」的等級。可是說實在的,我壓根兒就是個不婚族。若不是臥病在床的老媽希望我能讓她安心,我絕不會在她過世的三週前去法院公證結婚。

事實上,我從不認為人「應該」結婚(或生子、或上班、或盡一切傳統上認為應盡的義務或本份。我的肚皮我自己控制,而工作不見得一定得透過上班這種形式),而且我到現在依然這麼認為。我只認同有些人「需要」婚姻,有些人「不需要」婚姻。婚姻是選項,不是義務。晚婚或不婚是一種生命狀態,不是人格上的瑕疵。但「剩女」這種名詞的流行,極可能形成一種社會氛圍,迫使某些女性因為不想「淪為」剩女一族而做出稱不上理智的決定。

因此,如果報社編輯可以用「新聞小辭典」的形式去解釋「剩女」這個「流行語」,而不是讓兩性作家以「是廚餘的一種,又稱為殘飯」這種諷刺挖苦的文字來嘲笑所謂的「剩女」,我會比較欣賞一些。然而,這種想法似乎是強求,因為該報後來又接連在影劇新聞中稱林志玲、莫文蔚和梁詠琪是「剩女」。顯然有這種心態、愛下這種標題的編輯不僅限於兩性版。

影劇版這麼搞也就罷了,我對影劇版的標準向來比較低。但我一直以為兩性版肩負的使命是傳播讓兩性和諧相處的觀念(或許這根本是我的誤解),而不是設下一個尖酸刻薄的框架,企圖讓人往裡頭跳。我感到遺憾的是,年輕女性其實佔了影劇版和兩性版讀者的最大宗,不管編輯有沒有自覺,但長期用「剩女」或「敗犬」來表達他們的價值觀,難道會是一件好事?

「完美情人自己改造」這篇文章就更驚人了。此文開宗明義地寫道:「我有個朋友二十好幾歲了還不急著嫁,…」。光是那個「還」字就已清晰地傳達出作者的心態,這意謂著,他覺得「二十好幾歲了還不急著嫁」是「不正常」的。但我必須說,就算這個「二十好幾歲」是二十九歲,我也不覺得作者的朋友不正常。我覺得真正有問題的,是寫出這種句子的「兩性專欄作家」。

該作者又寫道:「我曾經問過一個已婚人妻,要是結婚後又有了欣賞的對象該怎麼辦?她態度成熟的跟我說,那就把自己的老公變成那樣的人。可以慫恿他穿那樣的衣服,可以引導他什麼時候該怎麼做。」我猜想,作者會引用這位人妻的話,想必是認同她的觀點,但這種「改造他人以符合自己需求」的做法竟能得到「兩性專欄作家」的認同,不禁令我打了個寒顫。只能說,我對這位人妻的老公深表同情,而我對選用這種文章的編輯則是感到不可思議。

上週,該報又出現了一篇貌似讀者投書的短文,名為「剩女的白日夢」。大意是,作者原以為同年紀的朋友中有三分之一是和自己一樣的快樂單身「剩女」,後來卻驚覺其實單身的「只是那個我不敢面對的我」而已。這篇文章傳達出作者不接受自己依舊單身的事實,她自願跳進那個框架,並稱自己為「剩女」。

這真是一場悲劇。我多想用力搖晃她的肩膀,請她思考清楚,就算她的朋友全都已婚,也不代表她「需要」婚姻或「應該」結婚。這種事情不可以人云亦云,更不能受媒體洗腦。

這不禁令我聯想起我國《民法》裡關於「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定義。《民法》規定,滿二十歲就算是成年人,而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另根據《民法》第十三條,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也就是說,雖然某A未滿二十歲,但如果他已經結婚了,那麼他/她將被視為擁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做重大決定時不需要事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

我以為,未成年就結婚的人頭腦多數不算清楚,而且通常不具備維繫婚姻或維持家庭的能力(當然凡事總有例外,但社會版經常提醒我們它成為災難的可能性)。雖然法律為了因應小夫妻生活上的實際需求而賦予他們成年人的行為能力,但絕不代表結婚了的人就確實具備成年人的行為能力。依當前的社會現實,恐怕即便是已滿三十歲的成年人,也不見得具備維繫婚姻或維持家庭的能力。如果在能力不足時,就因為傳統、因為同儕壓力,或因為媒體的洗腦而冒然投入婚姻,賭注未免太大。更何況,就算能力俱足,也得看自己需不需要婚姻再做決定。

往好處想,這幾篇「兩性版專欄文章」至少讓我明白,原來台灣不止法官界有恐龍,在兩性專欄界也有不少恐龍橫行。或者說,這一切只是一個企圖讓女性同胞趕快結婚生子以免卵子過期的政策宣傳,根本就是我太認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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